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与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武汉市教育局组织研制《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一是推动依法治校深入发展的需要。作为法治校园建设的重点,有利于促进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及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学校规范化办学水平。
二是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作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进武汉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作为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的关键举措,有利于及时回应并化解学校治理中的矛盾,培育并增强师生员工法治意识,构建和谐校园。
四是细化上位政策并实现相关政策本土化的需要。通过对上位法规定进行补充与细化,有利于促进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宏观政策落地并实现本土化。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5.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第652号令)
6.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2020年令第49号)
7.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2021年令第50号)
8.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9.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10.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
11.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12.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
13.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教政法〔2021〕1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全文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2.校内申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3.申诉事项范围
学生可对下列四个方面事项提出校内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的;(二)对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三)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4.申诉处理机构组成
申诉处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申诉事项处理由从委员会中产生的合议小组负责。委员会组成注重体现代表性、参与性、中立性,特别是学生和家长代表的参与;强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委员产生的民主性,以增强其客观性;合议小组一般由召集人及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的委员共3人组成,其产生形式突出强调了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客观性。
5.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从申诉的提起期限、提出申诉的基本要求、受理、合议小组组建、调查取证、听证制度、和解与调解制度、评议决议及其生效执行等方面,对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
6.校内申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学生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也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即行终止。
7.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申诉制度的探索
结合国家及武汉市深入推进学校办学机制改革、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的改革举措,从增强申诉处理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出发,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申诉处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创新发展。
(二)《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全文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专任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中小学教育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幼儿园教师向所在学校(园)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校内申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教师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3.申诉事项范围
教师可对下列六个方面事项提出校内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的决定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的决定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参加进修培训、休假、福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不服的;(五)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4.申诉处理机构组成
申诉处理机构为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申诉事项处理由从委员会中产生的合议小组负责。委员会组成注重体现代表性、参与性、中立性,特别是教师代表的参与;强化教师代表委员产生的民主性,以增强其客观性;合议小组一般由召集人及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的委员共3人组成,其产生形式突出强调了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客观性。
5.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从申诉的提起期限、提出申诉的基本要求、受理、合议小组组建、调查取证、听证制度、和解与调解制度、评议决议及其生效执行等方面,对申诉处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
6.校内申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教师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也可依法提出复核、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即行终止。
7.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申诉制度的探索
结合国家及武汉市深入推进学校办学机制改革、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的改革举措,从增强申诉处理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出发,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及相关申诉处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创新发展。
(三)《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
全文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家长委员会,即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公益性自治组织。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工作参照执行。
2.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家校合作、治理结构、育人环境、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家长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关系定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实现沟通学校与家庭、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基本职能。
4.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主要有七项:(一)发挥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二)收集并反馈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中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等方面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三)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参与有关考核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四)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五)组织开展家长自我教育,帮助家长提高对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正确认识;(六)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建设和谐校园、法治校园;(七)依法参与学校治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5.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事宜
对家长委员会的章程建设、设置层级、产生方式、任期、委员结构及条件、基本领导体制与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事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关规定力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指导实际工作;强调民主性、参与性和广泛代表性,强化了对委员履职尽责的能力要求;尽可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尊重办学自主权,并鼓励创新发展。
6.家长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规定了家长委员会知情权保障制度、例会制度、咨询制度、支持推动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等工作制度,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之间的双向互动机制,形成良性合作的共同治理体系。
7.对家长委员会行为的制约要求
家长委员会履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从事涉及商业性、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8.关于学区等层面建设家长委员会制度的探索
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联盟或者其他形式的家长委员会协作机构,推进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