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拟对《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10号)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汉市高雄路153号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招处(请注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260304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
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10号)修改内容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10号)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市、区(含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保密、公安、网信、经信、生态环境、城管、城乡建设、交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级教学研究部门应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命制相关学科试题,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
4.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中考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5.删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