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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4-26 11:05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7〕10号
发文日期 2017-04-12 10:15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教育 索引号 010890019/2022-2849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拟订的《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市教育局2017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保密、公安、环境保护、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考的试卷(包括答题卡、备用卷、英语听力光盘、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主考、副主考、监考、巡视、试卷印制、试卷押运、试卷保管、评卷等人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于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考试规模配备与所承担的中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中考的,应当回避接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涉密材料;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中考的,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与填报志愿



第八条 中考报名与填报志愿工作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采用制发文件和公开(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提前公布报名与填报志愿的政策与办法等事宜。

第九条 具有本市学籍或者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均可在本市参加中考报名。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与填报志愿。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就报名条件和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年中考报名条件,严格认真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认真阅读填报志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参考高中阶段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规定的填报时间截止后考生不能再填报或者修改志愿,因考生(监护人)疏漏或者失误造成相应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市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中考命题工作,委托市级教学研究部门承担中考命题任务。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研究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考核的知识范围、能力及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学科应当设立命题组,命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指定1名学科命题组长,组长由学科命题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命题组成员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命题组成员不得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或者命题工作情况;自集中命题之日起至当年中考考试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未经市招考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者发表与命题内容有关的文章。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并应当与市招考管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监印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应当符合保密要求,试卷应当在经国家保密部门审批、具有印刷试卷资质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试卷印制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封闭管理,采取严格措施,隔绝所有接触试卷人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二)指定专人保管试卷清样、校样、成品、废品、印版、底片等物品;

(三)在各道工序之间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在试卷封面标明“秘密”字样,并注明保密期限,做到装袋科目和数量准确,密封牢固;

(五)试卷印制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监督下,按照规定处理试卷废品等物品;

(六)发生泄密事件,及时向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保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派出试卷监印人员,与试卷印制单位共同做好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试卷印制安全、准确。



第六章 试卷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条 试卷在公安人员协助下用密封车运送,押运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搭乘运送试卷车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保密规定的试卷保密室。启用前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守护。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公安人员1名),换岗时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卷从印制单位运送到考区的时间,不得早于开考前2日。考点领取试卷时间原则上限定在每科开考前2小时。

第二十三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当迅速逐级报告招考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和时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考以每区为一个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考区应当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市招考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学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第二十七条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密、保卫、监控、医疗、后勤等相关考试职能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每个考场的考生为30人,不足30人的作为尾数考场安排。

各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

第二十九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考报名情况,严格遵循电脑随机合成的原则编排考试信息,于考前1周在互联网上发布,方便考生查询考点、考场等考试信息。

第三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或者市招考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应当严格遵守本市中考考生守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委派督考员或者巡视员监督检查考区和考点的考试实施情况,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相关考区不能按时考试,相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补考。

发生中考试题泄密,相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经市招考管理机构会同市保密部门查清是考试开始前泄密的,在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是考试开始后泄密的,宣布此次考试无效。

因泄密停止考试或者宣布考试无效的,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重新考试。副题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三条 考场、考点、考区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迅速逐级报告,市招考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中考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评卷与公布成绩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评卷教师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学科评卷组组长应当由该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以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教师应当遵守本市中考评卷守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第三十七条 统一评卷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答题卡。

第三十八条 评卷期间,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切实的保卫措施,保证评卷场所的绝对安全。

第三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进行分数合成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将成绩通知给考生。

第四十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当提前告知考生。

第四十一条 扫描后的答题卡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名填报志愿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和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三条 考生基本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进行管理。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题和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统一留存。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未经市招考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提供考试信息。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中考工作,并由招考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未经市招考管理机构同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考试信息的,擅自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等应当予以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由招考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中考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四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扣除考生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招考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对考生该科考试作零分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考生当年参加中考资格:

(一)冒用他人姓名考试或者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偷换试卷;

(三)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或者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四)考试进行时扰乱考点秩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五)在2科及以上考试中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一条 因考区疏于管理,发生考场有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题卡雷同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该考场所在考点下一年度的考点资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考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保密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保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承担本市中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各相关学校应当为命(审)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市中考考试规则、考生守则、监考守则、评卷守则和主(副)考、巡视员职责等,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修订)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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