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武汉市教育局修订的《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等3个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已经审核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设置标准》以表格条款的形式,明确了审批设立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我市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在办学规模、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方面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已有规定。在举办者、学校设立、学校名称、办学经费、学校管理等方面,则依据民办教育有关法规、结合民办教育特点研究制定。主要参考依据包括:
1.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
2.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标准,包括:《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等。
3.同级同类公办学校配置标准,包括:《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17-2019)、《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等。
修订过程中,还参照了部分外地城市的设置标准。
二、修订过程
一是充分开展调研。2023年3月,市教育局组织对区教育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书面调研征求意见。邀请部分民办教育专家组建起草组,在调研基础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借鉴其他同类城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形成《设置标准》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8日,组织部分区教育局、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座谈。10月27日,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10月31日—11月30日,通过市教育局j9国际站登录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5条意见,其中3条与《设置标准》内容无关,2条不符合实际未予采纳。市教育局在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设置标准》修订稿。
三是进行论证报审。市教育局就《设置标准》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交了起草说明和参考资料汇编等资料。
三、《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共分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三类,每类标准包括举办者、设立与规模、学校名称、校园校舍、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办学经费、学校管理、其他等9个方面的项目,并按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化。修改重点内容如下:
1.关于学校名称。新增“学校名称”的设置标准,明确各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名称符合相关规定,特别对民办中小学使用“外国语”“实验”或其他特色办学字样的名称提出限制性要求,以防止滥用学校名称。
2.关于设立与规模。将原“办学规模”修改为“设立与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明确“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及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体现教育部门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划布局的统筹,防止无序发展。
3.关于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现行标准对“校园校舍”和“设施设备”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办学场地标准。设立民办中职学校自有产权不低于50%,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租赁合同不少于10年,幼儿园租赁合同不少于6年,确保民办学校有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二是提高民办中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对照《武汉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按一般类、艺术类、体育类、特殊教育类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进行分别规定,确保新设一所即达标一所;三是提高民办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标准。明确民办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生均户外地面活动场地不应低于4㎡,满足幼儿户外活动需求。
4.关于人员配备。一是提高幼儿园从业任职标准。明确民办幼儿园园长应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园长任职资格,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二是新增外籍教师聘用内容。明确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新增从业禁止规定。明确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人员的各种情形。
5.关于学校管理。一是强化党建工作。单列党组织建设一项,明确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要求;二是强化办学章程。对办学章程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强化教材管理。单列教育教学计划一项,明确课程设置以及教材的选择、使用有关要求,防止滥用境外教材。
6.关于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要求,在《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中“其他”一栏明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修订后的标准主要供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时对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