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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解读

2018-07-31 22:46
来源:市教育局

由武汉市教育局制定的《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2018年7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标准》明确了我市设立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对我市清理民办培训机构设置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对“疏堵结合”地清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奠定了基础。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

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满足了人们对教育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对现行教育体系形成了有益的补充,建立了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武汉打造全国教育服务中心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我市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共460余个,年招生数超过20万人次,常年在校生约14万人,专兼职教师近8000人。

2004年,市教育局制定了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于2008年首次进行了修订,执行至今。修订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贯彻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需要,是落实《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需要,是回应民生热点的需要,也是我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清理规范民办培训市场的需要。

二、《标准》的形式和内容

《标准》沿袭我市去年出台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个标准的形式,以表格化、条目式呈现,使举办者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便于对标准备。其基本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场地、办学安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育教学、办学经费、内部管理、其他等10个方面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化。

关于举办者标准。参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强调举办者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违法记录等,并对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协议提出具体规范。

关于办学规模标准。考虑到培训机构的招生和教学实际,本标准规定以生均用房指标确定同一时段最多培训人数为其办学规模。

关于办学场地标准。在选址上,强调民用公共建筑,不得选址在住宅、工业用房等用房内;在面积上,考虑到今年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需求,我们针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将原标准的500平方米降为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两档,并提出生均建筑面积要求,放宽了这方面的准入门槛;在楼层上,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强制性规范,提出针对“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培训”的场地依据其耐火等级最多不超过3楼的要求。

关于办学安全标准。为突出强调培训机构的安全,我们从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提出相应规范。其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只需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不需办理消防备案或许可,这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市培训机构行政审批中的一大难题。

关于设施设备标准。由于培训机构的类别太多,无法一一制定设施设备标准,对此我们只提出了“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这一原则性要求。但高考复读学校需参照民办普通高中配齐教学设备设施。

关于人员配备标准。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不再强制要求其持有校长任职资格证,只强调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管理经历,这相对于其他类别民办学校对校长(园长)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更切合行业实际;二是对培训机构的教师,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宽了资格要求(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另一方面强调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禁入。

关于教育教学标准。本条回应了今年国家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要求,强调针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关于办学经费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国家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因此,我们一方面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办者资金来源提出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参照外地标准,并按照鼓励发展的原则,适当调低了原设置标准中的资金要求。

关于内部管理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办学章程、决策机构及其成员、党组织建设、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要求。

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于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降低了面积要求,与我市2016年制定的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标准处于相近水平,因此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也适用本《标准》;同时,按照惯例,对相关用语的含义予以规定。

本《标准》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热心人士修改意见14份,我局结合实际对部分意见(尤其是涉及场地安全和面积等方面的意见)予以吸收,在此一并予以感谢。

武汉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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