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一)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中,举办者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4.《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61号)
三、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四、内容要求
清算报告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清算审计报告;二是清算财务报表,包括:①清算资产负债表;②清算损益表;③清算现金流量表;④财产分配表;⑤清算事项说明。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二)收费标准:按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与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商定。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事项一)》
武汉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7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事项一)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出具财产清算报告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4.《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61号)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
清算报告 内容要求 | 1. 清算审计报告 2. 清算财务报表; (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损益表; (3)清算现金流量表; (4)财产分配表; (5)清算事项说明。 |
工作时限 |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7-65770720、65600116;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一层b49窗口 电子邮箱:236659944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 投诉电话:027-85877731; 电子邮箱:jc65608550@163.com 3.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