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优化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审批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提示-j9国际站登录

j9国际站登录微博
j9国际站登录手机版
简体版|繁体版

市教育局关于优化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审批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提示

2021-12-20 14:15
发文单位 武汉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14:1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教育 索引号 010890019/2021-73873

各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教发〔2018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五减”(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审批中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信用承诺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申请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和举办者变更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三)申请民办学校终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审批中可以使用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举办者需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举办者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举办者需提交的民办学校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四)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举办者需提交的信用证明。

市教育局将在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审批中,逐步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举办者申请民办学校行政许可均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对可以使用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模板见附件2),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必需材料、具备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第(三)种材料,使用承诺书替代后,申请人应于10日内补充提交民办学校的理事或者董事个人简历并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学校审批中不再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高中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高中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三)申请举办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四、取消审批的改革事项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直接取消“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自《方案》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举办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对民办教育“依法支持、规范管理”的大形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强化前置预审。各区应着眼公办、民办高中协调发展,统筹制定辖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辖区教育发展需求,切实把好入口关。坚持标准条件。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区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武教审批〔20218号)和《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武教规〔20171号),做好资质和条件预审,确保各项指标满足办学要求、达标合规。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教育形象”的观念,弘扬“店小二”精神,对符合教育发展需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上下联动、主动服务、靠前指导,避免申请人往返跑路,确保“减跑动次数”有效落实。

(二)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上级已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应不折不扣执行,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交。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的材料,不得硬性要求提交;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要严把材料审核关,不得滥用信用承诺制随意减免申请材料,对需要按规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应当及时补收,记入案卷。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承诺书具有与其他申报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应,信用承诺书签署后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信用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证明事项以个人承诺替代或不再收取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对需要核查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或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本着审慎包容原则,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由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终止办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推送至送市信用平台,失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终止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事项。


附件:

1.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市教育局

20211217


附件1

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社会组织填名称个人填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填身份证号,申请办理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类别、变更举办者、终止行政许可,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本人)用于申请此次许可事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变造、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获得此次行政许可的民办学校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规范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若违法失信办学,将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诺此次获得许可的民办学校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本人)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并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五、本单位(本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为本单位(个人)自愿做出,为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教育机构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民办学校包含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2.取得民办学校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所填写的《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将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实时公示,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集中公示。


附件2

202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1


依据《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本部门在办理申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地址: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武汉市教育局

承办部门: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27-6560011665609866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类别、变更举办者、终止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3.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三款: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证明的内容:举办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发函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市教育局网站、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一年

三、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202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2


依据《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本部门在办理申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到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地址: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武汉市教育局

承办部门: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27-6560011665609866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信用状况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类别、变更举办者、终止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2.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二款: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证明的内容。举办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发函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

公开范围:市教育局网站、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

公开时限:一年

三、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20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3


依据《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本部门在办理申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涉及到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地址: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武汉市教育局

承办部门: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27-6560011665609866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类别、变更举办者、终止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四)证明的内容。举办民办学校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发函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策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并向社会公示。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市教育局网站、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自承诺之日起一年

三、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主办单位:武汉市教育局

地址: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临时)

联系电话:65608435、65608407(夜间、节假日)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14

网站icp备案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