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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告

2018-02-23 09:18
来源: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对2018年春季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等进行集中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作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保证国家政策和收费纪律落实到位。要强化规范收费的法规意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教育违规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

监督电话:市发改委(市物价局):12358

市教育局:65608550(工作时间);65608407(夜间、节假日)

 

附件:2018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

 


补充说明: 寄宿制幼儿园可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小学、初中




补充说明:

1.对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同时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住宿费。

2.教辅材料费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寒暑假作业本和课堂作业本并入教辅材料费,不再单独作为代收费项目。取消空白抄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3.市教育局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采购武汉出版社编写的《课堂作业》系列教辅(3-9年级全学科,上下学期)免费向全市义务教育学段3-9年级学生发放。市教育局备案的极少数课改实验校由市教育局免费发放配套的同步练习册。各区和学校不得再发放或推荐其他同步练习册。

 

普通高中




补充说明:

教科书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中等职业学校


备注:

1. 住宿条件如达到相应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和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的,学校可自行分档收费;没有达到相应条件的,继续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收费。

2. 生均使用面积以房间内面积计算,相应标准含用水3/月·生、用电8/月·生。

3. 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此标准基础上,可加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不超过27㎡(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

补充说明:

1. 对所有在我市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2. 教科书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同时,统一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本市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本区域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免学费标准2000元的部分,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政策继续收取。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有关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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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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