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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告

2017-05-12 16:00
来源: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对2017年春季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等进行集中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意识,要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作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保证国家政策和收费纪律落实到位。要强化规范收费的法规意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在责令全额退款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监督电话:市发改委(市物价局):12358

市教育局:65608550

 

 

附件:2017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

 

幼儿园等级

保教费收费标准

(元/·月)

收费依据

省级示范幼儿园

600/·

武价费〔201475

市级示范幼儿园

500/·

一级幼儿园

300/·

二级幼儿园

270/·

三级幼儿园

240/·


补充说明: 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合理确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小学、初中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住宿费(城市学校)

一档:150元/生·学期

二档:100元/生·学期

三档:50元/生·学期

武价行费〔2000〕138号

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中考考试费

90元/生

武价费〔2014〕8号

 


补充说明:

1.对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同时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住宿费。

2.教辅材料费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寒暑假作业本和课堂作业本并入教辅材料费,不再单独作为代收费项目。取消空白抄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普通高中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学费

 

 

 

示范(重点)高中

900/·学期

鄂价费〔2015〕170号

 

一般普通高中

630/·学期

二、住宿费

一档:150/·学期

 

二档:100/·学期

三档:50/·学期

武价行费〔2000138

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高考考试费

公共科目(语、数、外):35/·

综合科目:60/·

武价费〔20148

 


补充说明:

1.教科书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2.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鄂价费规〔2013110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示范(重点)高中675/·学期,一般普通高中470/·学期)。

3.2015年秋季开始,我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三限计划,对2015年秋季以前入学的三限学生,仍按武教财〔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中心城区(含东西湖区,下同)4000/·学期,新城区3500/·学期;市级重点、示范高中中心城区3000/·学期,新城区2500/·学期;一般普通高中中心城区2000/·学期,新城区1500/·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住宿费

400/·

鄂价费字〔1999229

 


补充说明:

1. 对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2. 教科书费(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教育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同时,统一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费。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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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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