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9年12月16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此文拟由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印发。
来函请寄: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武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请注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24;电子邮箱:whjy65608452@163.com;联系电话:65608452。
武汉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6日
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实施问责,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园交通安全。 第四条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五条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 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区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区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八条 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应急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本规定,履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系列制度,完善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校(园)长负责制。 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解决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校本课程。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开学第一课”、“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课”等方式,培养学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校车驾驶员资质,加强专人专车专线路管理,严禁校车带病上路;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的车辆,并与所属企业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学生安全乘车方案,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校保安及学生家长力量,加强上学、放学时段接送学生非机动车的通行及停放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 继续推行护安保畅“警校家”工作,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疏导交通,维持秩序。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高峰期间勤务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道路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机动车长时间停放,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门前即停即走。加大对学校门前违法停车、违法掉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禁停标志、标线,黄色网格线,减速标牌及监控抓拍设备。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善学校周边公共交通,通过合理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车辆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负责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区教育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合理调整交通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