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武汉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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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5-16 18: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教育 | 索引号 | 010890019/2020-05127 |
各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教育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配套项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重点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及教育改革发展急需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
(二)制定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项目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按规定程序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协调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及时下达;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是设立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业务部门,职责是: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论证、项目投资计划并报财务处;
(二)项目纳入财务处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部门,会同财务处拟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
(三)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并实施项目管理监督;
(四)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
(五)会同财务处下达专项资金,并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六)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七条 内审部门职责:
(一)列席委局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部署、决策会议;
(二)按委局工作安排和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要求,对市级重大项目资金开展内部审计;
(三)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设立项目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作为依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和职责分工;要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由中央和地方分担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设立项目,应由职能部门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并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工委会批准。
第十条 设立项目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期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财务处每年9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具体工作,规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要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长期教育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要求,编制三年专项资金滚动规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分项目、分区、分学校编制。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财务处下达的专项资金控制数及项目安排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如实填报《项目申报及绩效目标表》,明确项目资金投向、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规模进行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正式通知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职能部门后,各职能部门不得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如确需变动调整或追加的项目,需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会同职能部门开展项目审核,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工委会集体研究:
(一)采取竞争性评审办法的重大项目及扶持补助项目资金;
(二)下区的一般转移性支出项目资金;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四)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规定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工委会集体研究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委局集体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下达完毕。个别项目除特殊原因经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不得迟于9月底。所有项目经费须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项目,财务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商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安排其他急需的教育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务处协同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同时配合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并向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汇报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使用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向财务处通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要会同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各职能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职能部门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或取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应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资金使用、验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的,要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不执行项目资金分配的有关政策法规,申报或审批程序、手续严重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复核、审批和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隐匿、伪造资料套取、骗取资金,以及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贪污、挪用、侵吞、非法占有、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上级(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