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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部分学段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5-16 18:14
发文单位 武汉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5-16 18:14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教育 索引号 010890019/2020-05129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努力转变教育投入方式,全面提升我市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综合教学改革、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物价变动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继续提高部分学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提高部分学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全市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到1000/·年。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到10000/·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1500/·年,拨款标准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不同专业类型分为三类不同的系数上浮,其中:文经商贸类,系数为1;文化艺术体育类,系数为1.3;其他类,系数为1.2。专业类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2015年末在校生的专业分布,根据专业比重相对集中的专业门类确定,专业类别确定后,3年内保持不变。

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的分担比例

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中心城区市、区按6:4比例分担,新城区市、区按8:2比例分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行承担

全市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其中:6000/·年部分,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区按3:4:3比例分担;市级提高部分(4000/·年),全部由市级承担。

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分担,其中:中心城区市级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60%补助、新城区市级按80%补助,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足额落实区级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区,可以根据本区财力状况,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

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按要求把增加的公用经费用到教育教学方面,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

各区要加强对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将公用经费保障和使用效益情况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区要夯实公用经费管理数据信息基础,严格审核学生人数等核定公用经费规模相关的信息,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已纳入公用经费定额保障范围的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安排项目经费,各学校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

   (四)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节俭办教育,对公用经费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的预算,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武汉市教育局

地址: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临时)

联系电话:65608435、65608407(夜间、节假日)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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